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司票-13658-202412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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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58號 聲 請 人 王文良 相 對 人 鄭憲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1至3利息部分於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 ,及附表編號4至5利息部分於本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5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3年8月8日 10,00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CH176051 002 113年8月8日 10,000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5日 CH176052 003 113年8月8日 10,000元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CH176053 004 113年8月8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1月8日 CH176067 005 113年8月8日 1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1月8日 CH17606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