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3-司票-14952-20250307-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952號 聲 請 人 洪冠哲 相 對 人 晶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慧 相 對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49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6月18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31日 002 113年6月20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31日 003 113年7月22日 3,000,000元 113年8月23日 113年8月31日 附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