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司票-8719-202410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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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19號 聲 請 人 李大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命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3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