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司票-9827-202410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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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 聲 請 人 蕭京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雅惠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並追加債務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實際係追加債務人,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