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司簡聲-111-20241004-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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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相 對 人 王天璣 王惠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派員查訪,經多次查 訪均無回應,有該分局民國113年9月12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33665089號函、民國113年9月2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3366774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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