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司簡聲-169-20241216-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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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施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 民國93年1月23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且查無國外地址。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