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簡聲-174-20241203-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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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孟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惟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八里區所,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八里區所,是依上 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 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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