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司簡聲-182-20241212-1

字號

司簡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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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倪明雄 倪富國 相 對 人 陳蘭蘋即倪丁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之通 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提存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 民國108年11月6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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