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司繼-2695-2024123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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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陳佳齡(即劉育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育君之遺產為變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劉育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育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615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育君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且公示催告期限屆至。而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指定將所有如主文所示土地、建物贈與受遺贈人即財團法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下稱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惟因法令限制無法移轉登記予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為交付遺贈物,有變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而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系爭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分別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分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均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其主要用途為農舍,同段1462地號土地為前開農舍之坐落基地,依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722893號函所示農舍應由自然人承受,又農舍之坐落基地應與農舍併同移轉,故私法人不得取得農舍者,自不得取得該農舍之坐落基地,而受遺贈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為依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法人,非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土地、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及被繼承人劉育君代筆遺囑為證,且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113年8月12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136214760號函、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3年11月22日新北農牧字第1132337608號函在卷可稽,綜上所述,私法人不得承受系爭建物,且受贈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非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是故受遺贈人佛教僧伽林教育基金會亦不得承受系爭土地,從而聲請人為移交系爭土地、系爭建物予受遺贈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其聲請本院准予變賣如主文所示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附表:被繼承人劉育君所有之不動產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913.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