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3-司繼-3007-202412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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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遊民名義轉介聲請人長期安置,並於民國101年9月7日因病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144元之現金,因被繼承人在臺灣無親屬或債權人不明,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死亡證明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函、新北市政府函、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函等件影本為證,惟未提出被繼承人A03之戶籍資料。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並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聲請人來函表示:被繼承人為遊民身分,於戶政系統查無被繼承人相關資料,亦無死亡登記,故無法申請除戶謄本等語,有聲請人所提函文在卷可參;另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0日新北社助字第1132279104號函復略以:本案係由本府警察局於92年10月29日接獲民眾報案,協助送至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就醫,又因其疑似精神異常,無身分證件在身,僅能以其自稱「A03」為名,並安置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後於93年6月14日起轉院安置於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等語附卷可佐。顯見,被繼承人之姓名「A03」,是否為真實姓名尚有疑問,死亡證明書上所載之年籍資料亦非真實,本院無從調查其有無繼承人存在,縱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公告之被繼承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無一真實,亦難期待有任何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承認繼承或陳報債權等,並無實質意義,卻有使被繼承人之遺產不當處置之疑慮。綜上,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無法確認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年籍,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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