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繼-3053-20241023-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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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53號 聲 請 人 莊正賢 莊律文 莊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律文、莊正賢、莊雅萍分別係 被繼承人莊律彬之弟、妹,被繼承人莊律彬於民國113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莊律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莊律彬之弟、妹,被繼承 人莊律彬於113年5月19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莊律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莊律彬之父母即第二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之母麥巧翎,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莊律彬之母麥巧翎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莊律彬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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