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司繼-3572-202410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 百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其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發函通知補繳,惟迄未繳納,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