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司繼-3719-202411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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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19號 聲 請 人 朱健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函文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函文業於113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