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繼-3778-20241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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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連鳳翔律師(即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薛保綸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62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薛保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11年1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薛保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被繼承人薛保綸所遺遺產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茲因被繼承人薛保綸有債務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未清償,而所遺現金新臺幣(下同)29,672元不足清償,為清償上開債務,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179條規定,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薛保綸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 事判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62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卷宗、被繼承人薛保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函查被繼承人薛保綸之親屬資料,經該所函覆查無被繼承人薛保綸相關親屬之資料,有新北○○○○○○○○113年9月13日函文在卷可參,堪認為真實。而本件經公示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薛保綸管理遺產之職務,且被繼承人薛保綸在臺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以,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薛保綸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附表: 股票名稱 股數 (以變賣當日股數為準)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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