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司繼-4175-20241230-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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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175號 聲 請 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明拋棄繼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