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司繼-4241-2024112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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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41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即被繼承人吳水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水獅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水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3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水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0年6月2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另依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裁 定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僅有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他不動產,故為清償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裁定核定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 6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裁定、報紙、113年度司繼字第114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被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被繼承人親屬戶籍資料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遺產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表:被繼承人吳水獅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編號 權利範圍 0 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0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4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