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司繼-4339-2024102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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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沈麗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泰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