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司繼-4366-202410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366號 聲 請 人 陳建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仁燦(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