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司繼-4898-202412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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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盧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 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瓊花於民國(下同)108年4 月12日死亡,聲請人盧國良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瓊花於108年4月12日死亡,聲請人盧 國良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為證,堪認為真實。惟查,本院函請新北○○○○○○○○○提供被繼承人之死亡申登資料,經該所檢送被繼承人周瓊花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所載:申請人係盧國良,死亡者姓名係周瓊花,死亡日期係108年4月12日,申請日期係108年4月16日,此有新北○○○○○○○○○113年12月12日新北莊戶字第1135852398號函暨隨函檢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盧國良於108年4月16日前即已知悉被繼承人周瓊花死亡之消息,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然聲請人盧國良卻遲至113年11月7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在卷足憑,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故聲請人盧國良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