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司繼-4902-202411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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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02號 聲 請 人 陳鴻基 陳秋好 陳秋筠 陳秋珊 陳秋憶 陳甲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怡仁設籍住所為福建省金門縣   金沙鎮,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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