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3-司繼-5183-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8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許泰豪間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聲請命被繼承人許泰 豪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