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3-司繼-5183-202502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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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8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許泰豪間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聲請命被繼承人許泰 豪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3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