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司聲繼-20-20241127-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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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徐晨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 有明文。 二、本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及經海基會驗 證之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已於於同年月11日送達其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經本院於同年11月27日電詢聲請人,經聲請人表示不欲補正,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