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司聲繼-20-20241127-1

字號

司聲繼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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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徐晨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   有明文。 二、本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及經海基會驗 證之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已於於同年月11日送達其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經本院於同年11月27日電詢聲請人,經聲請人表示不欲補正,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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