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聲-311-202411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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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黃國梁 代 理 人 陳姵霓律師 相 對 人 黃萬成 歐陽惠美 黃建勲 歐陽文津 歐陽文怡 鄭子惠 歐陽蔚寧 歐陽蔚華 歐陽蔚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9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2,085元,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0 黃國梁 1/4 0 黃萬成 1/4 0 歐陽惠美 1/12 0 黃建勲 1/4 0 歐陽文津 1/36 0 歐陽文怡 1/36 0 鄭子惠 13/144 0 歐陽蔚寧 1/144 0 歐陽蔚華 1/144 00 歐陽蔚齊 1/144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 0 黃萬成 1/4 10,521元 0 歐陽惠美 1/12 3,507元 0 黃建勲 1/4 10,521元 0 歐陽文津 1/36 1,169元 0 歐陽文怡 1/36 1,169元 0 鄭子惠 13/144 3,799元 0 歐陽蔚寧 1/144 292元 0 歐陽蔚華 1/144 292元 0 歐陽蔚齊 1/144 2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