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司聲-374-20241119-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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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締曜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700, 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700,000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 :A021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