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3-司聲-545-20250203-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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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葉有高 相 對 人 徐淑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臺幣83,11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 幣89,153元」。 原裁定理由三第一、二行關於「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834元 及測量費6,280元,合計共83,11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82,873元及測量費6,280元,合計共89,153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