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司聲-554-20241120-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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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徐淑華 代 理 人 王昱傑 相 對 人 蔡煜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554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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