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聲-567-20241210-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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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黃陳素美 黃明智 黃麗鈴 黃敏文 黃淑文 黃明伯 相 對 人 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黃麗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麗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