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司聲-574-2024123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張玲娟 相 對 人 黃若綾(即黃勝得之繼承人) 黃靖凱(即黃勝得之繼承人) 黃若琦(即黃勝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 字第2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28。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508元(含手續費8元)、第一審裁判費100,908元、戶籍謄本規費30元,共計101,446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百分之28,故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勝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聲請人28,405元(計算式:101,446×28÷100=28,40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