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V-113-司聲-583-202410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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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榮 相 對 人 凱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1531號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1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394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註: 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58,510元,繳納訴訟費用21,394元,減縮為1,897,217元,故除減縮部分外之訴訟費用19,718元(計算式:1,897,217元÷2,058,510元×21,394元=19,718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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