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聲-586-20241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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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吳聲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姿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姿文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10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鈞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0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0號歷審卷宗後,聲請人於前開 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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