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司聲-613-20241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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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玲青穗 相 對 人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十一年度司裁全字第八九二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 供之擔保物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 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一百 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9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