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司聲-626-202502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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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陳慧如 相 對 人 陳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8,875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訴訟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價金分配及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 1 陳慧如 2分之1 2 陳玉霖 2分之1 計算書:(新臺幣)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629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60元 同上。 第一審估價費 30,000元 同上。 第一審閱卷費 60元 同上。 合計 77,749元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為38,875元。(計算式:77,749÷2=3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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