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司聲-628-202410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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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詹駿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銘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64號經判決確定, 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依判決主文所 示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何,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支出費用之單據等,該通知書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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