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司聲-668-202410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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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劉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光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17號經判決確定 ,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依判決主文所 示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何,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等,聲請人於同年9月4日收受補正通知書,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