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司聲-674-202502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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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邱士誠 相 對 人 豪鎮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 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929元、證人日旅費530元,共計18,459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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