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司聲-700-202411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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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樓沛安 相 對 人 樓園宸 樓乙閑 樓庭耘 樓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金額,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附表三應負擔訴訟費用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一:(新臺幣)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樓園宸 1/5 2 樓庭耘 1/5 3 樓芷涵 1/5 4 樓沛安 1/5 5 樓乙閑 1/5 附表三:(新臺幣)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樓園宸 8,120元 2 樓庭耘 8,120元 3 樓芷涵 8,120元 4 樓乙閑 8,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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