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3-司聲-762-20250208-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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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黃龍飛 相 對 人 黃正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 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284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1,987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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