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司聲-796-202412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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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吳文生 相 對 人 何坤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6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26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台幣(下同)17,038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