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3-司聲-804-202502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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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 相 對 人 薛伃婷 莊誌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四九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 供之擔保物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 壹仟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4103),准予變換為一百零九年度 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49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