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V-113-司聲-820-2025020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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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李旻達 相 對 人 李安昇 呂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20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3,968元,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李安昇 1/2 11,984元 2 呂德旺 1/3 7,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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