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司聲-835-202411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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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蘇州勝崴電子有限公司 設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區○○○路000號B區000室 法定代理人 南海峰 相 對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6,288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 字第39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98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43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 同)366,28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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