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3-司聲-860-202502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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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莊丁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6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提出費用計算 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