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3-司聲-866-20250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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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邱靖淳 代 理 人 施旻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伊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 院113年原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狀僅由代理人施旻孝律師蓋章聲請,卻未附具委任狀,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13年12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分別於113年11月21日、114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委任狀,難謂本件經合法代理,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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