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司聲-907-202501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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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 對 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540號擔保提存事 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9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 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700 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假扣押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