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司聲-972-202412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0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茲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2項已諭知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799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是聲請人無再就該部分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