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司聲-993-202502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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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張聰波 相 對 人 陳臣通 陳臣文 陳臣富 陳臣達 陳啟鴻 陳金環 陳秀麗 沈士閎 陳子欽 陳秋香 陳張鳳珠 陳木松 陳宥潔 陳和佑 陳雅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附表二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重訴字第50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欄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08,112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價費 50,000元 同上。 第一審測量費 5,200元 同上。 合 計 663,312元 附表一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張聰波 79/88 陳臣通 1/88 陳臣文 1/88 陳臣通、陳臣文、陳臣富、陳臣達、陳子欽、陳啟鴻、陳金環、陳秀麗、陳秋香、陳張鳳珠、陳木松、陳宥潔、陳和佑、陳雅虹 公同共有1/88(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陳臣富 1/88 陳臣達 1/88 陳啟鴻 1/88 陳金環 1/88 陳秀麗 1/88 沈士閎 1/88 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有人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 陳臣通 7,538元 陳臣文 7,538元 陳臣通、陳臣文、陳臣富、陳臣達、陳子欽、陳啟鴻、陳金環、陳秀麗、陳秋香、陳張鳳珠、陳木松、陳宥潔、陳和佑、陳雅虹公同共有 7,538元 陳臣富 7,538元 陳臣達 7,538元 陳啟鴻 7,538元 陳金環 7,538元 陳秀麗 7,538元 沈士閎 7,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