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3-司聲-997-20250325-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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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 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19,904,813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有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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