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司財管-5-20250110-2

字號

司財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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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關 係 人 林源海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陳氏倍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關係人 林源海會計師 住○○市○○區○○街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法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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