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司輔宣-4-20250204-1

字號

司輔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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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保吉 林叡畿 林宜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辦理被繼承人陳秋菊遺產繼承分割事件 ,有必要為受輔助宣告人林叡呈選任特別代理人,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聲請人、受輔助宣告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一)聲請人林宜宏非受輔助宣告人林叡呈之輔助人,故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於辦理被繼承人陳秋菊遺產分割事件時,與受輔助宣告人林叡呈具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撤回聲請人林宜宏之聲請。(二)同意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之願任同意書正本。(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件(如遺產為土地或建物,並附上最新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房屋稅稅籍蹬明書、附近類似條件物件實價登錄金額之證明文件)。(四)各繼承人之繼承人持分系統表。(五)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完整」內容(含存款、投資、動產、不動產等),並依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內容,「分別」列載各筆遺產之價額(單純土地部分須依最新年度之地價核算,有建物之部分,須依附近類似條件物件1年內實價登錄金額核算),及各筆遺產將如何辦理分割,且該遺產分割協議須公平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日後辦理相關繼承登記時(含存款、投實、動產丶不動產等),亦不得提出其他不同於本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六)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各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名丶蓋章,並加註協議之日期。上開通知函已於113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亦未提出任何說明,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如認有為受輔助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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