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司養聲-109-2024101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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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A2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2 (男、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養母游陳𤆬(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同收養,養父A2 已於60年3月30日死亡,養母游陳𤆬已於92年6月1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A2 、養母游陳𤆬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A2 、養母游陳𤆬成立收養關係,而 養父A2 於60年3月30日死亡,養母游陳𤆬於92年6月13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因為白色恐怖的關係,我的生父於42年被關,所以生母在我6歲時,把我出養給養父A2 及養母游陳𤆬,我在養家生活約2年左右,其後,在45年時我就回歸本家生活,由生母扶養我長大。我成年後,覺得不會再因為白色恐怖被查緝,就與養母游陳𤆬辦理終止收養,但那時養父A2 已經過世。養父A2 過世時,我有參加喪禮,但後事是養家辦理的,喪葬費也是養家支付的;我不知道養父A2 有沒有遺產,但我沒有繼承養父A2 的遺產,基本上,我回到本家生活後,就和養家沒有聯絡,養家只有通知我去參加養父A2 的喪禮。生父母已經過世,因為我早就回歸本家生活,所以也不認識養家那邊的兄弟姊妹,而本家兄弟姊妹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A2 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A2 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游陳𤆬之收養關係,因聲請人與養母游陳𤆬前於60年7月24日已辦理終止收養,自無再為聲請終止收養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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